当前位置:首 页 >> 机构概况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工作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外事、涉外和侨务工作的指示与决定;研究制订全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上级有关外事、侨务管理规定的具体措施或办法;检查、指导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的重要外事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审核全市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有关外事文件;处理或协助处理重大涉外事务和在本市发生的涉外事()件;承办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的外事、侨务工作。

(三)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利用对外交往渠道组织对外交往活动。

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或办理以下因公出国事项:审核全市县处级人员因公出国和审理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有关事项,为上述出国人员拟办出国任务批件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及其他正、副地(厅)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出国转呈报批事宜;负责审核管理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项。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审批全市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正、副地(厅)级及以下人员来访事宜;承办本市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正、副省级人员和现职国家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来访报批事宜;办理全市邀请来访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市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核、报批和办证工作。

(七)负责组织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以及来自国际友好城市(地区)的访问团组;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接待活动;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其他重要外事接待活动。

(八)了解和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以及来访外国人在本市的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主管机关报告。

(九)负责审查和向上级外事主管机关报送本市拟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来访的请示、报告,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交往的活动和本市为外国领事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服务的机构。

(十)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地区)及其他友好关系的工作,按规定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交往活动;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民间社团和基层单位对外结好的审查与结好报批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边防和口岸的外事业务及涉外事宜;协助我驻外领事机构处理领事保护案件;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

(十二)管理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管理外国驻本市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十三)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四)负责对全市外事干部、涉外人员和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全市外事干部对外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外事工作信息和统计综合工作。

(十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材料,向各有关部门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报道和有关对外文稿。

(十六)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归口管理全市侨务工作,审核有关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制定及对华侨、华人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和协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华侨捐赠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对华侨、华人捐赠物资和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全市侨务工作情况,提供侨务信息;制定全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

(十九)研究提出华侨、华人工作的政策建议,保护华侨、华人的正当权益;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以及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按照中央及省、市党委关于对台工作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二十)随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外事、侨务主管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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