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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紧迫感
(一)提高思想认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增加社会就业和群众收入,壮大财政实力,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2001年增加值占全市GDP的26%,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31.3%。但总体规模偏小、档次水平低、管理落后,与先进地区差距较大。民营经济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关系我市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港口立市、工业强市、科教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确立“抓经济发展要以民营经济为着力点,抓民营经济要以园区为载体,抓园区要以培植骨干企业为重点”的工作思路, 突出“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培育规范村、镇、园,扶持骨干企业,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加快体制与管理创新”五个重点,解放思想,放宽政策, 优化环境,强化服务,促进发展。
(三)确立工作目标。“十五”期间,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的提高幅度要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经济,使之成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力争“十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民营业户达到7万户以上,从业人员达到46万人以上,民营经济提供的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0%以上。
二、明确发展民营经济的主攻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和大、 中、小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放宽放活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第二产业的发展和提高,优化提升第三产业。第二产业要下大力气培植一批竞争实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骨干民营企业,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走靠大联大的路子,搞好与我市临海大工业和市外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协作。第三产业要在提高商贸流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储运保鲜、信息咨询、社区服务等服务业档次水平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文化 资源和滨海旅游资源,辅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民营企业走高起点发展的路子。
(五)加快各类经济园区和市场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向园区和小城镇转移。依托地方资源和产业优势,突出发展茶叶、水产品、果品、蔬菜、石材、塑料、橡胶、家具等特色经济,积极培育专业村、产业镇。
(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购买、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完善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机制,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开展资产重组,膨胀企业规模。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观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引导民营企业按照WTO的规则改进和加强管理,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加快机制创新。
三、鼓励和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事民营经济
(七)对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给予鼓励和支持。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各地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
(八)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 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
(九)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三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
(十)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均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在取得合法资格和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创办医院、幼儿园、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民营企业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专利申报、质量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 技术开发中心认定、技术和设备引进、国外智力引进、贷款贴息等方面,应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
(十二)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 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十三)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 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十四)对民营企业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 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十五)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十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者外,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凡经国家和省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对待。
五、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度。涉企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立足部门职责,制定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措施,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责任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十八)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二律取消。凡不需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定期、联合办公,在规定时限内为民营业户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开展评议活动。由民营企业直接评议涉企职能部门,给纳税人对政府部门充分评议的权力,全市每年组织部分民营业主对涉企职能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活动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监察局、市工商联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果作为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二十)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三同”,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或使用增值税发票。
六、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在信贷、结算等方面把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市商业银行和各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资金扶持力度,简化民营企业办理贷款手续。支持“银企”联手,每年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选择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和项目, 向金融部门推介,金融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
(二十二)创造条件,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实行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农村信用社。
(二十三)加强民营企业行业学会、协会、同业公会建设,发挥它们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会同民政等部门搞好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十四)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建立人才储备库,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负责办理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职称考评、工资晋级、社会保险等事宜。
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园区和市场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重点培植的原则,搞好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园区和市场。工商、城建、贸易、民营经济等有关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研究拟定关于加快发展专业村、产业镇、民营经济园区和市场建设的意见, 引导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二十六)加强经济发展载体建设。各区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园区的规划建设,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载体。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加强对区县、乡镇民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对经市、县批准设立的民营经济园区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可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联合办公。
(二十七)鼓励发展产业乡镇、专业村(居)。民营业户达到村总户数的30%以上,专业村(居)占乡镇总村数的30%以上,可以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专业村(居)、产业乡镇,自认定之日起各种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照顾。专业村(居)、产业乡镇民营业户生产经营所需增加用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十八)凡在民营经济园区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民营业户,其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不受户籍限制,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办理户口、入学手续一律从简。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九)规范收费行为。
由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有关民营业户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规定以内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十)对民营业户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市财政局、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印制《缴费明白卡》,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免费提供给民营业户。对未公开的收费视为乱收费, 民营业户有权拒交。监察、物价部门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收费部门的收费情况。
(三十一)公安、司法、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地客商给予重点保护的措施,严厉打击刁难、勒索、排挤外地客商和欺行霸市的行为及当事人,确保民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十二)在市、县监察局和民营经济发展局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查办民营业户举报和投诉事项。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开电话也要认真受理民营业户对“三乱”行为、“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对民营业户的举报,要认真查实,属违法违纪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成立中共日照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涉及民营经济发展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工作中的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各区县和乡镇要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配足配强力量,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把民营经济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市里负责对各区县、办事处、开发区的考核,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各区县、办事处、开发区负责对各乡镇的考核。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五)实行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区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要联系1家民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六)用足用好用活中央、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更有力度的政策,市直涉企部门要制定落实政策的实施细则,并保证落实到位。
(三十七)加强对民营业主的教育和管理。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性地对民营业主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抓好民营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培养吸收有突出贡献、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者入党。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业主,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民营业主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勇于进取,立志创大业、求大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守法经营,讲究信誉,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严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瞒报、漏报或拒报统计数据。要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八)市委、市政府过去出台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合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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