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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商人适用的税种有14个。

(一)增值税优惠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对1994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品产品实行出口退税。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目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港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我市属于沿海开放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下列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C轻工、纺织、包装业

  D医疗器械、制药业

  E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

  F建筑业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如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土地开发

(一)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

(二)经营种植类、畜牧业、养殖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

(三)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20%;

(四)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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