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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日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加大对日照外来人才留学园暨留学人员创业园进园项目、清华科技园日照研发基地项目、南京农业大学高科技示范园项目及其他到开发区建设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支持,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科研所、技术开发中心、高科技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特殊情况下经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2、以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向高新技术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3、日照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基金,区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投放基金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为具备条件的项目向省及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4、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效益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支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开发区按纳税额的50%安排企业扶持资金,第二年按30%安排。
6、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纳税额的30%由财政等额对本人予以奖励。
7、高新技术人员的培训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经税务认定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计入成本。
8、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租金,根据具体情况可减免30%—70%。
9、大力鼓励发展软件业。
(1)软件企业自创立之日起,除按效益内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优惠外,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开发区财政给予等额的财政扶持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2)进入日照外来人才创业园的软件企业所用科研、开发场地可免房租金,第二年减免50%。
(3)对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软件研发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交纳税额的60%由财政等额对本人予以奖励。
10、对向日照开发区引荐高新技术项目和高科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11、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高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和省权威部门和机构认定,有关资料齐备,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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