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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地方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地方政府留成部分。
三、在岚山出口加工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1、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其他地方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2、收费实行一口收缴。凡进区企业形成的税费收入,有关部门在加工区内设立联合办公室统一收缴。
3、土地出让金额按每亩4万元收取,办手续时交2.8万元,待一年后再交1.2万元;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只一次性收取2.8万元。
4、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在300亩以内的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
5、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6、租用土地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半征收租金。
7、投资交通、港口、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受益部分。
四、投资开发荒地、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20%;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金额的1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连续5年缴清。
五、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项目性质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等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期限为3—5年。投资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扶持。
六、政府将为外来投资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办理城镇户口。
七、对投资额较大、带动性强及对岚山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投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八、对牵线搭桥、为岚山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奖励引荐人;引进有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70%奖励引荐人;引进项目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4%奖励引荐人;每引进1名拥有科研成果的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省以上拔尖人才,享受省政府、国务院津贴或留学归国科研人才,给予1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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